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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修正「調整第二期揮發性有機物空污費費率及執行期程」[2010-03-09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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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署已於98年12月31日修正公告,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第2期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率及計費方式,以如期徵收、分年優惠費率方式辦理,借以鼓勵業者繼續投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操作維護管理工作,達到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目的。
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伯舒表示:本次修正主要在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計費方式,採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+(第二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+個別物種收費費額-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)後,再乘以優惠惠率,分3年給予不同折扣優惠,99年為0折、100年為3折、101年為6折,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原第2期程揮發性有機物費率及計算方式。以緩和調整費率方式,降低業者受經濟不景氣影響,克服困難,提升國際競爭力,並持續投入處理效率更佳之污染防制設備,減少排放量及空污費支出,達環保與經濟雙贏的目的。
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: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主要係落實「污染者付費精神」,並考量防制成本訂定收費費率,建立經濟誘因,促使業者主動改善,減少空氣污染物的排放,達空氣品質改善目標。倘公私場所對於法令尚有疑問者,歡迎多多利用空污費諮詢專線 (037)351759分機19或(037)277007分機219,將竭誠為您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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